查域名
查whois
1.概述
1.1 接受本服務條款。通過本經纪服務協议或点击“我同意”本協议,即表示您本協议的所有條款和规则。请您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本《域名經纪服務》(简称本協议)。如果您不同意本協议,请不要使用本站的域名經纪服務,同时不要点击“我同意“本協议。
1.2 本經纪服務方便您購買已註冊的域名。如您想要的域名已經被註冊,而您又希望得到這個域名,就可以提交委託購買申请,由專業的域名經纪人來幫您聯系域名所有者,代您谈判,并最終促成交易。
特別提示:此处的域名,特指在平台内管理的域名。
1.3 “用戶”指向申请註冊成爲正式會員并使用提供的域名經纪服務的個人或單位。本協议中,更多地称爲“您”或“買家”或“用戶”。
2.服務说明
2.1 爲您提供一個方便交易的程序,您可以提交購買指定域名的申请。我们将收取手續費,手續費的具體收費標準将按照本站相關页面所公布的價格爲準。仅作爲交易促進者,幫助您在每次交易中購買域名,因此,并不保證域名的质量、安全或合法性。
2.2 買方有義務在與賣方双方均同意域名價格后完成交易。買方特別授權并指示作爲其指定代理人,以促進域名的轉移。
2.3 在交易過程中,将嚴格保密買賣双方的個人信息。
2.4 買家将享受到域名經纪人一對一的協助服務。經纪人将對交易過程進行全程跟踪,并適时對買家反馈交易進度,并以專業的谈判能力促成交易。
3. 保證、聲明和承诺
3.1 用戶知悉并同意如下:
(a)无法保證交易一定成功,但是在您提交委託后,域名經纪人将會在您的預算范围内全力與域名所有者協商,促成交易。
(b) 提供给的聯系信息及身份證明材料是真實、合法、有效的。用戶應如實告知必要的交易信息,因提供信息不實所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經济損失由用戶承擔。
(c) 保證支付域名交易的款项應爲合法所得,如因任何資金來源不正當原因导致的违法交易行爲,買家應自行承擔全部责任,與无關。買家進一步知悉并同意,在任何情況下, 均不退還買方使用本服務所需支付的費用。
(d) 作爲域名管理交易平台,非域名持有人。買家購買前请自行查詢域名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被屏蔽、或者存在非法網站内容等信息。買家理解并同意,對待購域名及其之前的使用历史是否損害任何第三方的權益无审核的義務,尤其是企業、商標權利;由该域名之前使用情況而给買家造成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责任。但可提供協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域名原持有人信息等内容。
(e) 買家理解并同意,買家成爲域名新的持有人后,應遵守相應的域名條款。如買家因其持有或使用此域名而引起的任何纠纷或損失,與无關。同时,買家有義務保護免于受到任何因買家持有或使用此域名而引起的第三方诉讼、索赔或其他行爲而造成的損害。
3.2 仅提供域名委託購買的 系統、技術及服務支持,并非域名的持有人或域名交易主體,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无需向買家開具发票。
4. 費用、支付和税費
4.1 除非服務條款另有规定或我们書面同意,否则本協议和/或條款项下的任何應付款项、費用、收費或税款您應按照现行費用標準及支付方式進行手續費用及相關費用的支付,并按时完成支付。所有費用均以美元結算。
4.2 若未按规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服務費用,有權終止本服務協议、暂停或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
4.3 有權對費用收取標準作出適时调整的權利,并在首页及相關页面公布,即视爲通知。用戶没有提出書面異议或繼續使用提供的服務即视爲同意。
4.4 用戶知悉并同意,因收費標準调整等產生的任何纠纷,除法律明确规定外,有免于诉讼或仲裁的權利。
5. 免责聲明及责任限制
5.1 仅協助用戶完成域名交易,由该域名交易而引发的涉及第三方的任何诉讼、索赔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纠纷,不承擔任何责任。
5.2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服務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義的,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不承擔责任。
6. 適用法律及管辖權
本協议應受新加坡適用法律管辖,并根據新加坡適用法律進行解釋和执行,排除其他一切衝突法的適用,與本協议有關的任何诉讼必须遵从新加坡法院的專屬管辖權。
7.其他條款
7.1 您同意根據本域名服務協议向您发出的任何通知,如果按照您提供的聯系信息发送,将被视爲已发出。
7.2 本協议的標题和標题仅是爲了方便和易于參考,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釋或解釋双方的協议。
7.3 有權在必要时修改服務條款。服務條款一旦发生变動,将會在的重要页面上提示有關内容。用戶如果不同意所改動的内容,可以主動取消服務;如果用戶繼續接受服務,则视爲接受本服務條款的变動。
7.4 本協议任何一方未能或延遲行使本協议项下的任何權利或救济不應被视爲放弃该等權利或救济,任何一方對任何權利或救济的任何單一或部分行使也不排除對该等權利或救济的任何其他或進一步行使或對任何其他權利或救济的行使。本域名服務協议任何一方明示放弃或同意任何违反或不履行本協议任何條款或條件的行爲,不構成對后續违反或不履行本協议任何條款或條件的行爲的放弃或同意。
7.5 如果本協议的任何條款被有管辖權的法院或法庭裁定爲无效或不可执行,则本協议其餘條款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應保持完全效力。